"华为窃密案"尘埃落定
本报讯 5月19日,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维持原判,3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,并处3至5万元罚金。
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、刘宁、秦学军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,2002年,华为公司以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由,通过佳木斯警方将沪科公司的三名主要被告拘留。
2004年12月6日,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:3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,王志骏和刘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秦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,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。
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,3名被告人不服,依法提起上诉。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审理于19日裁定,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决定维持原判。(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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